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2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同道
二O一二年二月十二日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障的支持作用,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逐月依法缴存的,具有强制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均应当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