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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县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执法制度和琼中县消防工作信息互通制度的通知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解决情况;
  (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
  (五)县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执法成员单位中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部门,对实施涉及消防安全的相关行政审批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条件审查情况;
  (六)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已经消防行政许可,因使用、管理不善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企业、场所,必需撤销原行政许可。对发现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擅自经营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宾馆、饭店、商(市)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公安、工商、文体、旅游等相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予以处罚、取缔或关停。
  第五条 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消防安全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由县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执法办公室制定行动方案,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如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遇到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消防违法行为,由提议单位提前5日将联合行动方案提交县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执法办公室,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消防安全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行动时,县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执法办公室应及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制订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县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执法办公室履行综合监督职能,负责起草联合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发布,责成各部门将有关消防安全执法决定落实到实处,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汇报。
  (二)各成员单位要服从安排,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联合监督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经费等其他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要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消防安全联合监督执法。
  第八条 消防安全联合监督执法工作完毕,由县消防安全联合监督执法办公室对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执法情况进行汇总,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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