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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11年度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县林业局负责查清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是否存在违法占用林地情况、是否存在毁林情况、是否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矿山企业是否落实了生态环境保护或植被恢复措施。对新建的矿山企业,要求其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或植被恢复措施,凡存在毁林、违法占用林地或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六)县水务局负责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的水土保持、河道管理许可等管理行为和违反水土保持、河道管理规定行为的清理、查处、整改、关闭工作,负责制定完善河道采砂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等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七)海南电网公司琼中供电局对无采矿许可证或者持已失效的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和对违法开采的施工现场及用于违法行为的机具、设备停止生产供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应及时减少其供电量或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生产供电;对非法开采的矿山,应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供应生产用电。
  六、工作步骤
  (一)检查阶段(2011年10月8日-10月19日)。县政府将组成检查组实地检查现有持证矿山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的矿山。各相关部门根据管理职能,结合实际,提出因地制宜的治理方法和意见,并通知矿山企业按要求开展矿山环境治理工作。
  (二)治理阶段(2011年10月20日-11月20日)。矿山企业根据治理要求开展矿山环境治理工作,治理期间,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巡查和督导工作。
  (三)验收阶段(2011年11月21日-11月24日)。采矿权人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经验收合格的,按照义务履行情况返还相应额度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利息。验收不合格的矿场,由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责令矿山企业限期整改。
  (四)整改阶段(2011年11月25日-12月20日)。矿山环境治理恢复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企业要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要加强督促,整改期满后及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再行验收。
  (五)处罚阶段(2011年12月21日-12月31日)。对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或者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的,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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