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见实施前农村二女户、少数民族三女户已落实吉妮环的家庭,未违法生育的,按照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享受奖励。
四、农村独生子女户、纯女户子女在校时享受下列奖励:
(一)在义务教育期间,每学期给予每人扶持助学金200元。
(二)报考本县民族寄宿班、职业技术学校和县高中时,给予加分照顾。
(三)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取一本的,县政府一次奖励5000元;考取二本的县政府一次奖励3000元;考取三本的,县政府一次奖励2000元;考取专科的,县政府一次奖励1000元。
五、主动放弃生育指标家庭的享受下列奖励:
(一)农村居民自愿放弃第二孩生育指标不再生育并主动落实绝育措施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符合生育第三孩的夫妻,自愿放弃第三孩生育指标不再生育并主动落实绝育措施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城镇居民夫妻均为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下岗等人员,自愿放弃第二孩生育指标不再生育,并主动落实绝育措施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
六、农村、城镇无从业居民主动落实结扎、上环手术的享受下列奖励:
(一)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城镇无从业人员居民,主动落实结扎手术的给予奖励,其中女扎每例奖励300元、男扎每例奖励500元。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农村、城镇无从业居民,主动落实上环手术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
七、城镇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家庭,享受下列奖励:
(一)城镇居民夫妻均为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下岗等人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自发证之月起,每月领取不少于100元的奖励金,直至孩子满18周岁。每半年查环1次,凭查环证明领取,半年发放一次,由县人口计生委核发,未按时查环或不参加查环的停止发放当年奖励金。原来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标准享受奖励金待遇过的不再补发,自本实施意见颁布之月起,奖励金提高为100元。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月起,每月领取不少于50元的奖励金,直至孩子满18周岁。原来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原标准享受奖励金待遇过的不再补发,从本意见实施颁布之月起,奖励金提高为50元,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一半。如一方无从业单位的,由有从业单位的一方全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