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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2]3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14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282号)精神,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业已成立,从即日起,启用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和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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