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
(浙教监〔2011〕196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纠风办、财政局、物价局:
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统一实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近年来,我省通过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中小学教师“领雁工程”、改革办学体制、推进标准化学校建设等一系列重要举措,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同时,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促进了义务教育又好又快发展。但由于区域、城乡、学校之间不平衡,受经济利益驱动,目前,在一些地方和学校仍然存在着择校乱收费等行为,有的甚至非常严重,社会影响比较恶劣。为切实维护教育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努力办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现根据国务院纠风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从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作如下强调,各地必须严明纪律,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推行义务教育中小学“阳光招生”。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自2012年始,各市、县(市、区)要成立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育的政府领导担任,同级纠风、教育、财政、物价部门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制定招生政策,监督招生行为,切实维护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加强招生信息公开。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划分学区,科学合理确定和调整公办学校就近招生的范围和人数。每年招生前,各地要把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咨询电话等信息通过当地电视、广播、报纸和教育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招生结果包括学生姓名、出生年月、家长姓名、户籍关系、家庭住址要第一时间在教育信息网上公布。
完善招生录取工作机制。公办学校要依法优先确保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除对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需照顾的烈军属等极少数人员子女经严格审核程序予以录取外,公办学校在省定的班额内,如有多余学额,一律通过公开摇号的办法确定招生名单。具体招生办法由当地招生领导小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