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伪造、涂改收费凭证或者其他手段偷逃交通规费的;
(四)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名称不办理有关手续或者不按期进行年度审验的。
有前款(一)、(二)、(三)项行为之一,不能当场处理的,可以暂扣营运证件。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货物运输专用票据的;
(二)营业性货运车辆未携带《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交通规费缴讫证或者不使用《道路货物运单》的;
(三)营业性货运车辆不按期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货运站场擅自接纳未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业户进站经营的;
(二)非本市的营业性货运车辆在本市驻点经营累计超过30日,未按照规定申报登记的;
(三)营业性搬家运输的车辆未按照规定在车厢两边设立护栏的;
(四)从事零担货物、大型物件、集装箱、冷藏保温等货物运输的车辆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条件的或者不使用专用营运标志的;
(五)必须凭准运证运输的货物,未凭证运输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一)微型货运出租车未按照规定统一编号、漆色、标志的;
(二)人力车未按照规定装载货物的;
(三)微型货运出租车、人力车未按照规定地点停车待租的;
(四)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者未着行业标志服营运的。
第四十三条 南明、云岩两城区的人力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上路营运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