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内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人员以及有关器材、设施,负责站、场内部设施维护、保养、更新;
(二)货运站应当为货主、车主提供货运配载、代理、信息、仓储理货、中转、包装、存车、清洗等配套综合服务;
(三)接纳的进场经营户必须持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签订场地租赁合同;
(四)按照规定办理物价收费许可证,凭证收取停车费、场地租金等费用,按期缴纳税费。
第三十五条 为货主代办运输手续,代提代送货物的货运代理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托运货物交给具有合法资格的承运人承运。为车主组织货源,代办运输业务的货运配载经营者,应当按照托运人的要求配装货物。为货主和车主提供车辆、货源信息的货运信息经营者,应当提供准确及时的货运信息。
第三十六条 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条件和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妥善保管,按照货物到达的先后顺序及时中转,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符合运输要求。
第三十七条 从事搬运装卸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按照规定的范围进行作业,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作业质量。
危险货物、大型物件的搬运装卸,应当备有专用工具和防护设施。搬运装卸经营者不得强装强卸,不得干扰他人从事合法搬运装卸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或者货物运输辅助业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营业性货物运输或者货物运输辅助业证件或者标志的;
(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条件的或者不使用专用营运标志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核定范围或者区域经营的;
(二)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干扰他人正常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