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送鲜活货物运输的车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保障通行。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搬家运输的车辆应当在车厢两边设立坚实护栏,车身两侧有统一的监督、服务电话标志。车型改变须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
从事搬家运输的装卸工应当着单位标志服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 大宗砂石渣土运输,承托双方应当签订运输合同。承运车辆必须使用运单,并且按照规定装运、倾倒。
第二十八条 本市城市微型货运出租车应当在规定的货运待租点停车待租,从业人员持《微型货运出租服务证》上岗。
定点待租的微型货车必须统一编号、漆色、标志。
第二十九条 人力车运载货物不得超重、超宽、超高,并且按照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行驶,在规定地点停车待租,从业人员应当持有非机动车营运牌证,统一着行业标志服。
第三十条 货物运输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贵阳市交通运输专用发票。
第三十一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货运管理和服务。货源面向社会开放,对大宗货源,应当发布信息,组织招、投标运输。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等运输任务,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安排。
第四章 货物运输辅助业
第三十三条 货运站综合服务、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货运信息、仓储理货、中转、包装、搬运装卸、车辆存放、清洗等货物运输辅助业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且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项目、地点、方式亮牌经营;
(二)制定并且实行服务标准、服务规程、收费管理、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
(三)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
第三十四条 货运站综合服务和营业性货运停车场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