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1999年4月23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7月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9年8月13日公布 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培育和发展道路货物运输市场,优化运输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之相关运输辅助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且依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建设、城管、农机、劳动、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和安全、经济、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五条 货运汽车站、营业性货运停车场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原隶属关系不变,由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行行业管理。
第六条 鼓励运用新型运输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道路货物运输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证上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受理投诉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