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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邯郸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6、宣传部门。要强化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营造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7、共青团、妇联和妇儿工委。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动员社工队伍、志愿者和社会组织等,帮助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教育与矫治。

  8、司法部门。要依法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9、教育部门。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10、市编委办。根据救助管理机构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人员编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11、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对安排接送返乡的流浪未成年人,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提供方便。

  12、扶贫办。进一步落实扶贫开发政策,把流浪未成年人贫困家庭纳入扶贫帮助对象,帮助家庭脱贫致富。

  13、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完善三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网络,增强救助保护能力。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教育家庭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召集人或受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实际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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