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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12修正)


  第二十九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动车道上招乘营运性车辆的;

  (二)在车行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三)侧坐或者背向驾驶人骑坐二轮、侧三轮摩托车的;

  (四)将身体伸出行驶的机动车外的。

  第三十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标志、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二)通过设有人行横道、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的道路时,不走人行横道、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的;

  (三)在禁止行人通行的高架桥、立交桥行走的;

  (四)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五)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滑行的。

  第三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一)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车道内行驶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不按照信号指示行驶的;

  (四)在人行道上行使的;

  (五)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

  第三十二条 擅自关闭、缩小停车场以及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利用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客营运的;未经批准占用人行道经营的;占用车行道、人行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摆摊设点、修车、洗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扣留的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照、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接到通知后超过30日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登报告示;对登报告示后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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