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有(一)项行为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可以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二)、(三)、(四)项行为之一的,没收牌证,责令补办,可以处以200元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立即退还机动车:
(一)驾驶号牌、证照、标志不全的车辆上路行驶;
(二)持有两本以上的驾驶证;
(三)一车非法拥有两副以上号牌;
(四)多车使用同一副号牌。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使用手持移动电话的;
(二)驾驶机动车吸烟、饮食的;
(三)驾驶机动车观看电视、阅读报刊、使用耳机的;
(四)驾驶摩托车不戴专用安全头盔的。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罚款:
(一)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不按照规定开启灯光、设置故障标志的;
(二)营运性客车、单位交通车不按照规定站点停靠的;
(三)前方交通阻塞,不按照规定通行的;
(四)驾驶车辆通过交叉路口、人行横道不按照规定减速的;
(五)货运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六)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的;
(七)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八)进入导向车道,不按照规定方向行驶的;
(九)不按照规定停放车辆的;
(十)不按照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车道内行驶的;
(三)不按照规定左转、调头的;
(四)不按照规定申领临时通行牌证、教练车号的;
(五)驾驶未按照规定期限检验、检验不合格车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