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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12修正)


  严格限制临时占用人行道,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占用人行道的,不得超过批准的时间和范围,并应当预留宽度为3米以上的人行通道。

  第十九条 禁止在人行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摆设临时摊点。

  人行地下通道、过街天桥应当24小时向行人开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维护行人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章 停车场点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停车场点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与城市建设、改造同时进行。

  第二十一条 鼓励利用民间资金投资建设停车场点。

  具备条件的小区、单位内部停车场,可以向社会开放,收取合理的服务费。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小区、单位内部停车场停车泊位的施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停车泊位,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二十二条 禁止占用城市主干车行道设置临时停车场点。

  占用城市次干车行道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点,单行道预留宽度不得低于4米;非单行道预留宽度不得低于8米。

  占用人行道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点,次干道人行道预留宽度不得低于3米;主干道人行道或者繁华路段上预留宽度不得低于4米。

  第二十三条 经规划批准的停车场点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后7日内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按照规划应当投入使用的停车场点不得关闭、缩小或者改变使用性质。有条件扩大的,应当按照规定审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于应当并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法处罚外,应当按照本办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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