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2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04年8月9日公布施行 根据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城管、人防、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 交通安全管理装备、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经费和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车辆登记
第五条 机动车和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下列车辆不予登记:
(一)独轮车、滑轮车、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二)非法拼装、改装的车辆;
(三)未经国家许可生产的车辆;
(四)法律、法规禁止登记的其他车辆。
第六条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牌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