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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标准化学校抽查复核工作的通知


  附件2:
  标准化学校复核情况表

  学校名称: 学校类别: 日期:

条目

标 题

点目

达 标 标 准

县(市、区)自评情况

设区市评定结果

省检查组复核结果

第一部分

规模和建设  标准

 

--

 

 

 

第一条

学校规模及班额 人数

1

完全小学宜设6班、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不超过45人。

 

 

 

2

初级中学宜设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42班,每班不超过50人。

 

 

 

3

九年制学校宜设9班、18班、27班、36班、45班、54班,小学段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段每班不超过50人。

 

 

 

4

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学校,小学每班不超过30人,初中及九年制学校每班不超过35人。

 

 

 

第二条

校舍用房的组成

 

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教学及教学辅助 用房

1

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室)、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2

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专业用房。

 

 

 

3

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小学科学、初中理化生)、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办公用房

 

中小学校应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校史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生活服务用房

 

中小学校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集体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寄宿制学校还应设置学生宿舍、浴室等用房。

 

 

 

第三条

生均用地面积指标

 

 

6班

9班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2班

45班

54班

 

 

 

 

完全小学

 

生均用地面积

14.89

 

14.89

13.54

17.33

 

16.05

15.40

 

 

 

初级中学

 

生均用地面积

 

 

18.56

16.92

16.71

 

19.37

18.64

17.95

 

 

九年制学校

 

生均用地面积

 

16.42

 

16.42

 

15.29

 

18.63

 

17.37

16.69

第四条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6班

9班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5班

 

 

 

 

 

 

完全小学

 

建筑面积合计

1913

 ∕

2968

4003

5183

∕ 

6403

7637

∕ 

 

 

生均建筑面积

7.09

∕ 

5.5

4.94

4.8

∕ 

4.74

4.71

 ∕

 

 

初级中学

 

建筑面积合计

∕ 

 ∕

4573

6263

8225

∕ 

10251

12122

∕ 

 

 

生均建筑面积

 ∕

 ∕

7.62

6.96

6.85

∕ 

6.83

6.73

∕ 

 

 

九年制学校

 

建筑面积合计

∕ 

3672

∕ 

5500

 ∕

7328

∕ 

9425

11588

 

 

生均建筑面积

∕ 

8.74

∕ 

6.55

∕ 

5.82

∕ 

5.61

5.52

 

 

第五条

选址及校舍主要建设标准和要求

 

学校选址合理,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校舍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校园内无危房存在。

 

 

 

第六条

校园总体建设  规划要求

 

学校应有布局合理、符合规范要求的校园总体建设规划。

 

 

 

第七条

普通教室建筑  层数标准

 

小学的普通教室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4层,初中及九年制学校的普通教室一般不超过5层。

 

 

 

第八条

学校建筑主要  建设标准

 

学校建筑应采用砖混或钢筋砼结构。耐火等级,楼房不低于二级,平房不低于三级。

 

 

 

第九条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主要建设要求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其中照明符合《浙江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要求。

 

 

 

第十条

产权

 

学校应办齐土地证、房屋证。

 

 

 

第二部分

师资队伍

 

--

 

 

 

第十一条

编制设置

 

学校教职工编制数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配备标准。

 

 

 

第十二条

学历结构

 

学校专任教师必须全部具有教师资格,结构合理,并在学历上达到如下要求:小学专任教师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到95%以上,初中专任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到95%以上。

 

 

 

第十三条

职称结构

 

学校专任教师中,小学具有中级和高级职称的比例达到55%以上;初中具有中级和高级职称的比例达到67%以上。小学中级及以上职称、初中高级职称教师中,具有非本校工作经历2年及以上的比例不低于10%。公办学校中没有1年及以上的长期代课人员。

 

 

 

第十四条

教师专业培训

 

学校已建立稳定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5年一轮的学校教师专业发展规划、脱产和校本培训考核制度健全。学校每年参加并完成规定学时集中培训的教师人数达到教师总数20%以上。

 

 

 

第十五条

教育技能培训

 

学校全体教师按照《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要求,参加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初级或中级)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

培训经费保障

 

学校应对教师培训提供经费保障。每年安排不低于日常公用经费10%的培训经费和不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2.1%的专项经费足额用于教师培训。

 

 

 

第三部分

教育技术装备

 

--

 

 

 

第十七条

图书配备

 

学校图书配备标准

 

 

 

 

 

 

生均图书册数

生均年更新图书册数

报刊种类

工具书、参考书种类

完全小学

 

20及以上

1及以上

50及以上

100及以上

初级中学

 

30及以上

2及以上

80及以上

180及以上

九年制学校

 

30及以上

2及以上

80及以上

180及以上

第十八条

教学仪器设备

1

学校应根据课程设置要求配备必要教学仪器设备。

 

 

 

2

小学应配备科学和数学教学仪器。每套科学学科学生实验仪器按4人一组进行配备,数学学生仪器按2人一组进行配备。

3

初中应配备科学和数学教学仪器,每套学生实验仪器按2人一组进行配备。

4

学校应根据平行班数量(取各年级中最大值)配备学科仪器总量:8个平行班及以下,每4班配备一套;8个平行班以上,每6班配备一套。不足一套的按一套配备。

第十九条

多媒体配置

 

每班教室均应配置多媒体设备,包括计算机、大屏幕显示设备、多媒体控制设备和音响;每班教室均应配置100M bps及以上网络接口。

 

 

 

第二十条

计算机配备

 

学校有效生机比达到7:1,师机比达到3:1,所有教师办公室配备计算机。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络系统

 

学校应建有校园计算机网络系统,并接入教育城域网,校园骨干网带宽1G bps及以上,主要教学和办公场所均有无线或有线网络覆盖,网络端口带宽100M bps及以上;校园网络系统应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基础构建各项必要功能,具备校园广播系统、校园电视系统、校园通讯系统和校园安防系统等功能。校园网络系统应有网络安全设施,其中有能够控制登录不宜上网的设施。

 

 

 

第二十二条

信息管理与应用

 

学校应具有教育教学管理平台、应用工具软件和数字化教育资源(含音像教材和校本特色资源),并按要求完善和及时更新基础教育数据库。

 

 

 

第四部分

校园环境和安全

 

--

 

 

 

第二十三条

配套设施

 

学校应设有围墙、校门(包括门卫室)、校牌、旗杆、硬化路面、绿化等配套设施。

 

 

 

第二十四条

集中绿地面积指标

 

学校有一定的集中绿地。不种植对学生身体有害的植物。

 

 

 

 

 

 

生均集中绿地面积指标

 

生均集中绿地面积

完全小学

1.2

初级中学

2.0

九年制学校

2.0

第二十五条

体育活动场地

1

学校有体育活动场地,中学按6个班配置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小学按6个班配置一个篮、排球场或相应面积的体育活动场地。

 

 

 

2

 

田径场规格

 

 

 

完全小学

24班以下需有4道60m直跑道,24班(不含)以上需有≥200m环形跑道

初级中学

24班以下需有4道100 m直跑道,24班(不含)以上需有≥200m环形跑道

九年制学校

24班以下需有4道100 m直跑道,24班(不含)以上需有≥250m环形跑道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健卫生

 

学校配备的卫生(保健)室建筑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寄宿制学校或学生数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生数6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鼓励校内卫生机构以托管、购买服务等方式,与当地医疗机构合作,提高卫生医疗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食堂和超市卫生

 

校内食堂设施和超市(小卖部)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卫生防疫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饮用水卫生

 

学校应向学生提供充足、安全卫生的饮用水,水源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九条

校园安全

 

学校应配备应急照明灯、应急广播系统以及必要的消防、防雷安全设施设备等。在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等位置,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三十条

校园周边安全

 

在学校周边的交通干道上,应设立明显的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和减速慢行的标志;在临近学校出入口的机动车通行道路上设立人行横道线、减速带和学生疏散区。

 

 

 

第三十一条

安保设置

 

学校应设置安全保卫工作机构或组织,按照学校师生总人数的适当比例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专职保卫人员。寄宿制学校和治安复杂地区的学校要增加保卫人员的数量。

 

 

 

第三十二条

门卫设置

 

学校应健全门卫制度,聘用政治思想品德好、身体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担任门卫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

 

学校应按照浙江省《DB33/768-200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学校部分)的标准要求,在学校出入口及主要通道、学生宿舍(公寓)楼出入口及公共走廊、财务室、食堂膳食厅等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安装与当地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平台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并建立档案。建立技术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和更新制度。

 

 

 

第三十四条

物防建设

 

学校应加强物防建设,配备简易实用的橡胶警棍、钢盔、催泪喷射器、防刺服、防割手套、约束绳、防护钢叉等防护器械,并妥善保管和使用。

 

 

 

         最终复核结论:

         抽查小组成员签名:

备注:“县(市、区)自评情况”栏应填写其认定的学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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