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发动机维修业户应配备企业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均至少1人,质量检验员至少2人,主修机修工人至少2人。
2.车身维修业户应配备企业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均至少1人,质量检验员至少1人,主修钣金、涂漆工人均至少2人。
3.自动变速器维修业户应配备企业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均至少1人,质量检验员至少1人,主修机修工人至少2人。
4.电气系统维修业户应配备企业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均至少1人,质量检验员至少1人,主修电器维修工人至少2人。
5.车身清洁维护业户主修车身清洁维护工人至少2人。
6.涂漆业户主修涂漆工人至少1人。
7.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业户主修机修工人至少1人。
8.散热器(水箱)维修业户主修钣金工人至少1人。
9.空调维修业户主修电器维修工人至少1人。
10.轮胎动平衡及修补业户主修机修(轮胎)工人至少1人。
11.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门窗玻璃安装业户主修汽车装璜工人至少1人。
(三)同一名从业人员可考取多个从业资格类别,但在企业内只能从事1-2个工种。
四、从业资格管理
(一)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简称“市维管处”)应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的管理,严把准入关,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定期组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以及业务知识和技能更新的再教育培训。
(二)从事机动车维修的从业人员均应参加市维管处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并考试合格。
(三)考试合格者由市维管处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有效期6年,从业人员应当在所持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办理换证手续,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补充完成相应学时的继续教育后,方可办理换证手续。
(四)各区(县级市)维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监督机动车维修企业按要求配备维修从业人员。
五、从业行为管理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维修规范和程序作业,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