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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2.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检测标准,把好质量关。

  (2)负责实施机动车技术性能检测,对检测的机动车作出技术状态的评定。

  (3)负责向委托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并提供客观真实的检测数据。

  (4)对检测有疑问的车辆进行复检,对发生的检测质量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九)业务接待员。

  1.任职资格。

  具有机动车维修专业中职以上学历,具有相应机动车驾驶证。

  2.岗位职责。

  (1)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业务接待工作。

  (2)负责对保修车辆进行初步诊断、估算维修费用、签订维修合同。

  (3)负责跟踪检查维修过程、维修进度和维修质量。

  (4)协助质量检验员对车辆进行竣工检查验收和车辆移交工作,协助办理维修费用结算手续。

  (5)负责客户的跟踪服务,建立和管理客户档案,接待及协助处理客户投诉。

  (十)价格结算员。

  1.任职资格。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岗位职责。

  (1)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机动车维修价格的政策和标准。

  (2)负责机动车维修价格的核算和结算。

  (十一)摩托车维修人员。

  1.任职资格。

  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岗位职责。

  在生产过程中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按工艺规范正确完成摩托车机械、控制和电器系统的维修作业。

  三、维修企业从业人员配备要求

  (一)按照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DBJ440100/T51-2010)的要求,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配备下列人员:

  1.企业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均至少1人)。

  2.质量检验员(均至少1名总检验员,一类企业至少2名检验员,二类企业至少1名检验员)。

  3.业务接待员和价格核算员(均至少1人)。

  4.机修、电器维修、钣金、涂漆等技术工人总人数: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得少于30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得少于15人。技术工人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

  (二)汽车专项维修业户的人员配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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