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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穗交〔2011〕996号)


各区、县级市维管部门,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各机动车维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确保机动车维修质量,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DBJ440100/T51-2010)以及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业人员分类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分为企业管理负责人、维修技术人员、业务接待、价格结算、摩托车维修等人员。其中,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二、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岗位职责

  (一)企业管理负责人。

  1.任职资格可参考《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GB/T21338-2008)的相关规定。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知识,掌握机动车维修相关政策法规。

  2.岗位职责。

  (1)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依法经营企业。

  (2)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积极引入新机制、新理念加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促进企业适应社会、行业的发展。

  (3)负责制定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负责设置企业内部管理机构,领导、协调、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5)负责建立健全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并组织实施。

  (6)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7)组织制定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二)技术负责人。

  1.任职资格。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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