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穗交〔2011〕996号)
各区、县级市维管部门,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各机动车维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确保机动车维修质量,根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DBJ440100/T51-2010)以及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业人员分类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分为企业管理负责人、维修技术人员、业务接待、价格结算、摩托车维修等人员。其中,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二、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岗位职责
(一)企业管理负责人。
1.任职资格可参考《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GB/T21338-2008)的相关规定。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知识,掌握机动车维修相关政策法规。
2.岗位职责。
(1)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依法经营企业。
(2)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积极引入新机制、新理念加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促进企业适应社会、行业的发展。
(3)负责制定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负责设置企业内部管理机构,领导、协调、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5)负责建立健全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并组织实施。
(6)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7)组织制定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二)技术负责人。
1.任职资格。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