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教育方面配套政策的通知
(浙教基〔2011〕166号)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
根据《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有关精神,经研究,就《若干意见》第二十条制定如下配套政策: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海外回归浙商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重要性,将海外回归浙商子女的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和安排。
二、按照“欢迎就读、一视同仁、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海外回归浙商子女可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也可到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集中接受华侨华人子女的学校入学。
三、各地要加强指导,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健全管理制度。经批准设立的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原则上都要接受海外回归浙商子女就读。在海外回归浙商投资较为集中地区,可根据需要科学布局建立华侨子弟学校,或选择有条件的幼儿园和学校,相对集中地接受海外回归浙商子女入学。
四、海外回归浙商子女回国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享受与户籍适龄儿童入学的同等待遇。在义务教育阶段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省统一规定的免费政策。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拟集中接受华侨华人子女就读的学校和幼儿园进行评估,由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公安部门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