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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民宗发〔2011〕103号)


各区(县级市)民族宗教局:
  我局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增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透明度,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行使。

第二章 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应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及《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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