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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2修正)

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995年9月1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95年12月15日公布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7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份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明确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及本办法。

  第三条 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卫生、医药、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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