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筑物、住宅区批准更名后,如果确有必要在使用新的标准地名的同时注明原地名的,可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并规定期限后,在使用新的标准地名的同时括注"(原××××)"作为过渡。
五、建筑物异地重建后,如果继续使用其标准地名,例如"广州体育馆",在文字表述时可采用"广州体育馆(新址)"的写法作为过渡,不应采用"新广州体育馆"或"广州新体育馆"等写法。
六、建筑物、住宅区名称一经批准,即为法定的标准地名,各单位和个人在公开场合使用时必须按标准地名书写,不得擅自更改。
有关部门和广告策划、代理机构以及宣传媒体等单位在办理与建筑物、住宅区名称有关的业务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未能提供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作未经批准命名、更名处理。
七、对建筑物、住宅区作广告宣传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宣传媒体和广告公司等单位在广告宣传中要严格按照批准文件规范使用建筑物标准地名,不得增加、减少或者更改其中字词。不得在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广告中使用未经批准命名或者擅自更名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
(二)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房地产广告,必须遵守广告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中户外广告、招牌广告在设置前必须到工商管理部门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发布;报纸、期刊、电视、电台等媒介的房地产广告,必须遵照广告法规要求,由广告经营单位和发布单位依法查验证明和核实内容。
(三)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在版面设计上,必须按照本通知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醒目标明作广告宣传的建筑物、住宅区标准地名;属预售商品房的,必须在适当位置标明预售许可证号;写有广告词、说明词等宣传文字的,必须在适当位置同时标明该建筑物、住宅区的标准地名及其批文字号,写法是:标准地名:××××(穗府地名〔20××〕××号);标有该建筑物、住宅区所在位置的示意性地图的,图面上只准标注标准地名,不得标注引人误导、混淆名称的文字。
八、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经批准后,应当在建筑物、住宅区主入口处设置地名标志。制作涉及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各类指示牌(图)、标志牌、楼名牌、小区牌等标牌时,制作单位应当查验该建筑物、住宅区标准地名的批准文件。非标准地名不得上牌。
组织各类楼盘评选、展销会、博览会等活动时,主办单位应事先将备选(展)楼盘名称送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非标准地名不得入选(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