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申报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穗民〔2011〕442号)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大多数单位能够依法申报和规范使用建筑物、住宅区标准地名,但仍有个别房地产开发商和广告代理商未依法使用标准地名,甚至出现对建筑物、住宅区擅自命名或更名并在公共场合使用宣传的情况。比较突出的表现是:不按规定使用已经批准的建筑物、住宅区标准地名,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或者使用非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类的词语替代建筑物、住宅区标准地名进行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
为规范地名使用,根据《
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申报和规范使用标准地名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凡"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楼宇20层以上的建筑物以及新建的住宅小区(含小区内道路)名称",包括达到上述指标的宾馆、酒店、独立商场、交通站场、文体馆场和工业、科技、教育、游览、商贸等各类园区名称,均须由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地名管理部门申报命名,经批准后方可在公开场合使用。
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交通站场、水电设施、文化设施等名称,主管部门应在征得市、县级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审批,并按规定的时限将有关批准文件抄送市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二、住宅区、楼群整体批准命名后,如果因分期销售等原因还需对其中单个或者部分楼宇命名进行广告宣传,也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命名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在公开场合使用其名称;且一般应注明某住宅区、楼群整体名称的第几期,例如"××花园二期"等。
三、建筑物、住宅区取得标准地名后,应保持其相对稳定,一般不应更名。如果确需更名,包括在标准地名上增加、减少或者更改其中个别字词,均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更名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更改后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