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
(浙卫发[2011]216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
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省卫生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9〕260号)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要求,为做好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工作,促进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有效衔接,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
全省范围内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药物,下同)作为首选药物,在我省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新机制完成新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后的一个采购周期内,达到规定的配备使用比例。
(一)综合医院及中医院使用比例
二级乙等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70%,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5%。
二级甲等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60%,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级乙等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50%,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三级甲等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40%,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0%。
配备基本药物品种数计入范围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基本药物销售额计入范围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以及所有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的中药饮片。
(二)专科医院使用比例
专科医院按专科特点,基本药物中相应的专科用药品种数量配备比例不低于70%,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暂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配备使用比例,并根据隶属关系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照同级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