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自本局送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或发布公告之日起至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之日止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局办理行政许可的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或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的,自本局送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或发布公告之日起至听证申请提交日期届满之日止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局办理行政许可的法定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由本局主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由本局负责人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三人以上单数)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局举行听证的,由本局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过本局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告。
依据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组织听证的,听证员或者记录员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在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前申请回避。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由本局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二十七条 在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可以向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证人询问,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适用《
行政许可法》和《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