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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各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六年内不得再申请同类别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取得许可证书的企业,应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遗失者必须在遗失之日起15日内,在市内主要报刊公开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办理补领。

  第二十二条 持有《许可证》的企业,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发放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企业变更法人、名称、地址的;

  (二)分立或合并,应交回《许可证》,并重新申请与新企业条件相应的《许可证》;

  (三)歇业、破产、解散、撤消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并交回《许可证》;

  (四)主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行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度,对行业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可以查阅企业的台帐等相关资料,有关企业应当支持配合指导和监督检查,提供工作方便,并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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