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请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企业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四)企业及工会的章程、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相关环卫机械、设备、车辆清单、照片及其所有权的证明;作业车辆安装行驶和作业记录仪相关证明;
(六)企业法人资历和资格证明材料;
(七)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八)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或船只停放场所的证明材料;
(九)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或合法的水域清扫船只的有关证件;
(十)提供按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的规定,为员工购买保险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企业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
(四)垃圾处理场(厂)选址规划许可证、与处置服务内容相应的环境治理设施营运证书、垃圾处置场环评批复报告;
(五)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财务、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资历和资格证明材料及任职文件;
(六)企业及项目环卫行业工会的章程、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工艺运行、设备、财务、安全、检测、计量等)作业质量规范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材料;
(七)相关环卫机械、设备、检测仪器、环境监测设施、车辆清单及其所有权的证明;
(八)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证明材料;
(九)垃圾利用与处理的技术方案及检测、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十)在线监测系统与市主管部门联网证明;
(十一)提供按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的规定,为员工购买保险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区(县级市)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技术考评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