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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城管委〔2011〕409号)


各区(县级市)城管局、萝岗区建环局,增城市建设局,市环卫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运作规则,维护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环卫企业依法进行环卫行业项目承包与经营活动,提高行业服务质量水平,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委反映。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运作规则,维护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环卫企业依法进行环卫行业项目承包与经营活动,提高行业服务质量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是指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市场化运作行为。

  第三条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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