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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对城管协管员的教育培训或轮训,应当以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职责任务、工作纪律、职业道德、业务知识、体能训练为主要内容。教育培训或轮训成绩与城管协管员的考核及续聘挂钩。

第六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聘城管协管员,应当在上岗前约定工资、福利待遇。城管协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各区参照所在区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之外的劳动合同制人员的工资标准核发。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工作实际为城管协管员缴交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城管协管员的加班工资、高温补贴、夜班补贴等。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逐步提高城管协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水平,保持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稳定。

  第二十七条 城管协管员的请(休)假福利待遇,参照用人单位的请(休)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订城管协管员考核细则,并对城管协管员工作绩效实施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酌情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城管协管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辞退。

  第三十条 对城管协管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应当坚持批评教育在先的原则。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服从组织分配、不遵守规章制度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出现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街(镇)执法队一年内发生1起或以上,各区执法分局一年内发生3起或以上城管协管员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给城管队伍形象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该单位年度考核评先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从化市、增城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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