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聘城管协管员,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各街(镇)招聘城管协管员的方案要报本区城管执法分局备案。
第八条 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城市管理工作;
(二)年龄35周岁以下,男性身高1.65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品行良好,举止端庄,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定的符合公开、公平、公正招聘原则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管协管员的公开招聘、政审、考试、体检、录用等管理办法。城管协管员须政审、考试、体检合格方能聘用。
第十条 城管协管员的聘用、解聘或辞退,按照《
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作任务与职责
第十一条 城管协管员按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街镇执法队)的业务要求,从事辅助性城市管理工作,不具有行政执法权。
第十二条 协管员应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二)参与城市管理日常性的管理工作,对所辖区域实行动态巡视检查;
(三)主动劝阻和制止所发现的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时,及时向城管执法人员报告,并协助城管执法人员督促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
(四)收集并及时反映责任区域单位、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将城管协管员纳入队伍全面建设管理目标,实行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并在相关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细化城管协管员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城管协管员的日常教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