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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第34届劳动模范和模范单位集体评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评选办法和程序

  (一)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依照市劳动模范评选条件可由本人自荐、组织推荐的评选程序进行推荐。各单位对推荐的单位、集体和个人要层层审核,严格把关,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农民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二)推荐单位(集体)和个人按照党(工会)组织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向市评选办公室申报;市属单位由主管委、办、局(总公司)综合联评后,向市评选办公室申报;区、县(市)所属单位,由各区、县(市)联评后,报市评选办公室。
  (三)市评选办公室审核、考评后,向市劳模大会筹委会提出推荐名单,经市劳模大会筹委会复审同意后,在哈尔滨日报进行公示,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七、奖励方式

  本次当选的劳动模范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模范单位和模范集体由市政府颁发奖牌。

  八、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推荐评选模范单位(集体)和劳动模范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确保评选推荐的模范单位(集体)和劳动模范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二)严格标准,坚持原则。要严格执行评选条件,真正把那些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突出贡献者推选上来。要严格掌握结构要求,确保一线职工和普通劳动者的比例。对近两年发生过偷税、漏税、欠税现象,不按时支付职工工资(含农民工工资),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包烧费,发生过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不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及时交纳工会经费,未建立职代会制度或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不履行职代会决议、严重侵害职工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违犯国家和地方环保政策法规,被环保部门一票否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精神文明单位被摘牌,以及在推荐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和有违反党纪、政纪、法纪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负责人,均不能作为推荐评选对象参加推荐评选。

  (三)公开透明,确保公正。本届劳动模范评选条件、推荐程序和原则,要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开。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履行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推荐人选必须进行公示。推荐对象是企事业或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工会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负责人和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还须经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对象是非公企业负责人的须征得同级工商联的同意。推荐对象是党政机关干部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具有多重职务身份的人选,不得以兼职或次要身份参与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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