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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安监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安监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将年度所辖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规划布局情况和许可证颁发情况报市安全监管局。

  市安全监管局将定期向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通报全市烟花爆竹经营网点规划布局情况和许可证颁发情况。

  第二十一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第二十二条 批发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运输车辆运输烟花爆竹。

  第二十三条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的手续,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第二十六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单位必须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按规定悬挂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标识牌。

  第二十七条 有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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