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5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予以受理,出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对已受理的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审查人员会同实际经营所在地镇(街)安监办人员对申请材料和现场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并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分为常年零售(专店)和临时零售(专柜)两种,临时零售(专柜)只允许销售爆竹。常年零售(专店)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1年,临时零售(专柜)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具体由实施许可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
第十六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单位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有下列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变更:
(一) 单位名称;
(二) 主要负责人;
(三) 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
第十七条 对批准变更经营许可证的,安全监管部门应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同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细则审查、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名单。
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