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从业人员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的证明材料;
(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安全责任险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七)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八)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租用仓库的还须提供仓库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和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九)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行政许可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零售经营单位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实际经营所在地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安全监管局)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培训证(上岗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主要负责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购销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
(五)销售烟花爆竹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周边50米范围内主要建筑物的平面示意图及四张四置照片(前、后、左、右,照片用A4纸打印)。
(六)应急救援人员名单和应急救援器材清单;
(七)临时占道经营的提供临时占道许可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八)零售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九)投保安全责任险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十)与有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十一)行政许可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的,即时出具《烟花爆竹经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改,更正后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即时出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