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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店销售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专柜销售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五)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危险化学品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经营场所保持至少200米安全距离;

  (六)零售场所烟花爆竹存放量限制在30箱以下,每箱最大重量(毛重)不得超过35公斤:

  (七)零售场所必须使用防爆灯具、标准的电源线和漏电保护器;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八)占用道路销售的,应取得有关部门的临时占道许可证明;

  (九)具备可靠的通讯设备、设施;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购销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

  (十一)零售从业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十二)按有关规定投保安全责任险(保额不低于30万);

  (十三)法律法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程序分为:报名、申请、受理、公示、复核、审定、告知七个程序。一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只能申请一个经营许可证,一个经营许可证只能设立一个批发或零售场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属限量许可,同等条件下,按照“先申请、先许可”原则进行许可审查。

  第十一条 批发企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市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及电子版,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四)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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