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法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其周边安全距离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批发(不在该区域内存储、运输烟花爆竹,且专营出口业务的经营单位除外)、零售场所。
第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时间为每年10月10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经营许可条件
第八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专业安全知识。上述人员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原则自有);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按有关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不低于50万)或投保安全责任险(保额不低于300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零售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进行工商(含预核准)登记注册;
(二)负责人年龄60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够正常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
(三) 负责人和销售人员需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