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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区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接受市安全监管局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采购应当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基础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1]281号)的规定,实行供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资格确认和订货合同备案制度。批发企业应当将订购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资料以及订货合同,在发货前提交至市安监局确认备案后,方可开始批发经营。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资格确认,由市安监局会同市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联合进行 。

  零售经营单位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第五条 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实行配送制度,批发企业负责零售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的统一配送。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供应烟花爆竹时,应当按规定进行配送,严格控制零售单位烟花爆竹存放量,并做好配送记录,详细记载配送烟花爆竹的时间、种类、规格、数量和零售单位名称。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建立全市烟花爆竹统一配送服务平台。

  零售单位应当与批发企业签订烟花爆竹配送协议,并留存备查。配送协议应当明确零售单位和批发企业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并对配送烟花爆竹的时间、种类、规格、数量及零售单位未售完烟花爆竹的回收处理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单位的布点,应按照统筹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严禁在以下区域、场所、建筑物内经营烟花爆竹:

  (一)城镇人员密集区、可能导致较大人员伤亡的区域及易燃易爆场所安全距离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储存库;

  (二)禁止在商场、超市等场所内设零售网点。禁止利用居民楼、写字楼等建筑“底商”进行专店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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