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如多点执业医师发生不良执业或违规违纪行为的,该医疗机构需在行为发现7天内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主管卫生行政部门,隐瞒不报者,将在一年内不得接收多点执业医师。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第一执业地点反馈。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指导和监管,建立接收及派出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制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医师或医疗机构及时予以纠正,对教育劝阻无效的,医师予以注销多点执业,医疗机构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十六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纠纷时,由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做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执业注册的其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多点执业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第一执业地点为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管理部门或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 军队医师多点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备案审核表
2、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3、浙江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附件1: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备案审核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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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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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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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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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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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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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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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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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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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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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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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执业地点
医疗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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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执业地点
医疗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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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年月日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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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 (盖 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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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 (盖 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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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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