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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有效期为二年。超过二年需再次注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完成多点执业备案或多点执业注册的医师,应严格遵守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相关管理规定,妥善安排工作,不得擅自离岗进行多点执业。
  第十七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执业范围、超执业地点、超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八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妥善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第二十条 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进行技术协作或整合医疗资源组成医疗集团的,某个诊疗科目连续3年以上,每天均有多点执业医师开展工作的,可以作为该医疗机构的技术和设备准入、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资质评价依据。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医师,不能作为设置诊疗科目的人员资质评价依据。
  第二十一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医疗机构应切实做好多点执业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并将定期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该医师的第一执业地点。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其他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如执业时间未满二年者,该医疗机构应当在取消执业注册、注册失效或备案期满前提前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拟聘用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与医师签订的聘用协议,应当包括在多点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或协议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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