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连续任职工作二年以上;
(二)新增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连续任职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条 申请多点执业注册的医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张;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近二年内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第一执业地点出具);
(七)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医师涉及到第一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重新申请。
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执业地点注册,应先取消该执业地点,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医师不得变更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
第十三条 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更新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网络数据,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打印相关事项,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
第十四条 多点执业注册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医师应当持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新增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和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进行多点执业注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