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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外医疗机构与省内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协作,其技术协作协议应由省内医疗机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三)除前二款规定的情形以外,医师申请多点执业的,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备案和多点执业注册的,最多只能申请增加两个执业地点,分别作为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其原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第二章 多点执业备案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在多点执业前向第一执业地点、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二)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四)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以中医坐堂医诊所作为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五)近二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七条 申请多点执业备案的医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备案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张;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技术协作或组建医疗集团的批文;
  (六)医疗机构技术协作协议;
  (七)申请人近二年内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第一执业地点出具);
  (八)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备案的多点执业工作时间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三章 多点执业注册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向医师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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