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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卫发[2011]277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和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厅医政处。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多个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工作。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驻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乡镇卫生院医师驻村卫生室工作;社区责任医师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的。
  第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
  (一)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会诊、进修、对口支援、学术交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多点执业医师,需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二)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多个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进行技术协作或整合医疗资源组成医疗集团的,经向第一执业地点、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医师可以在技术协作单位或集团内医疗机构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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