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车厢左右侧至少各有一块侧窗是活动推拉车窗,车内用吸音防滑地板,配有通道扶柱、车厢顶及乘客门上下扶手,前后座椅间距不小于650mm。
(五)配备乘客门监视装置,倒车监视装置,CAN总线、全市普遍使用的公共交通电子收费、智能调度、治安视频、SOS报警、管理及信息发布等电子装置,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六)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的低底盘和车身构造,选配缓速器或者带缓速器的自动变速箱、制动器磨损自动补偿装置、集中润滑系统和ABS制动防抱死装置。
(七)车辆悬挂系统配备稳定杆和减震器或者使用独立空气悬挂,转向系装备动力转向器。
第九条 公共汽车电车的维护修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制定车辆维修制度,有相对固定的、具备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资质的车辆维修基地。
(二)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确保竣工车辆的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作性、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它电器设备、噪声控制、防雨密封性、整车装备的基本要求均达到《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规定。
(三)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加强对维修质量的管理,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车辆发动机和制动系统的维修周期和施工工艺,严格执行维修技术规程,采用车辆污染治理措施,确保维护、修理出厂的车辆在营运周期内排放和制动噪音达到国家标准和地方要求。
(四)加强维修技术研究和人员培训,维修人员要有与从事岗位相适应的上岗证,确保维修能力满足公共汽车电车车辆技术水平的发展需要。
第十条 公共汽车电车车身颜色、标识和广告设置的管理,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公共汽车电车车身颜色规范要求。
1.整体要求:统一、简洁、大方、醒目、亮丽。
2.每家公交企业车辆的车身颜色除允许发布广告的地方外,应当统一颜色。车身底色避免使用红色、黑色、深蓝色和其它太深暗的颜色。
3.每家公交企业车辆的车身颜色允许在底色外,另选用一种辅助颜色,不能完全覆盖底色。
4.车身的漆面应平整和光洁,无污损。
(二)公共汽车电车车身标识规范要求。
1.在车身前后的显眼处用文字标识标注公司的简称。
2.公司的简称不宜超过六个汉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