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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车辆营运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2011修订)

  第六条 在本市营运的公共汽车电车应当按照《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法)》(DB44/593)、《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等的技术要求和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
  第七条 在本市营运的公共汽车电车,必须满足下列营运、安全技术条件:
  (一)车辆技术等级不得低于2级,在市中心区主要道路、街道和商业区线路营运以及途经市区名胜旅游景点的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1级。
  (二)采用性能优良、低排放、低噪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发动机及无噪声的制动系统(制动摩擦材料不含石棉),优先使用盘式制动方式。
  (三)乘客门应有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手动开启的装置。
  (四)安全窗应使用可砸碎的安全玻璃,安全窗上应设置“安全出口”的标志,长度12米以下的车厢内应配备不少于4个安全锤;乘客门、安全玻璃、安全出口的应急控制器应有清晰的指示标志,并注明其操作方法,字体高度不应小于20mm。
  (五)车辆长度在12米以下的车厢内应配有2个或以上4公斤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车辆发动机仓应安装温控自动灭火装置;车厢内应配置车辆应急抢修用具并便于取用。
  第八条 凡新增、更新的公共汽车电车,除了满足第八条的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技术条件:
  (一)选用性能优良,低排放、低噪音的清洁替代能源发动机或者新能源动力总成,排放达到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机动车排放要求和标准。车辆内饰材料要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8410)的A-0mm/min级别要求的阻燃材料。
  (二)配备制冷空调装置、新风换气装置或空调车自动控制换气装置、温度显示装置、活动通风窗或抽排气风扇、异味消除装置或设备、除菌消毒装置或设备,使车厢内空气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 9673)、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 9672)等的技术要求。
  (三)乘客门净高不小于2000mm,前乘客门净宽不小于750mm,后乘客门净宽不小于1100mm,车厢内净高度不小于1900mm;车厢侧窗不能使用深颜色遮阳玻璃。10米以下车型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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