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免收注射和输液费、胸透费;所有药品按成本价销售。
(二)住院:免收注射和输液费、胸透费。
(三)高血压、糖尿病、红斑狼疮等常见慢性疾病特困患者填写《领取基本用药申请表》,经社区(村)、办事处(镇)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凭病历等有关证明材料,可在市区的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定期领取部分基本、常用、普通药品。
第四章 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审批
第六条 申请人凭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五保证、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证、特困职工证、优待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区民政部门核定。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出具《医疗救助通知书》。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向所在办事处(镇)提出申请,由办事处(镇)审核、张榜公示,报区民政部门审定,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区民政部门应将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及时提供给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救助对象凭《医疗救助通知书》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
第五章 医疗救助服务
第七条 市区医疗救助对象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为市爱心医院(负责门诊)和市民政医院暨优抚医院(负责住院)。
第八条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九条 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医疗费用控制在合理水平。
第十条 医疗救助应全面落实相关政策规定的惠民医疗服务项目,遇有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相关规定办理转院(诊)手续。
第六章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实行政府主导、制度互联、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集。其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
(1)市财政按本市市区人口每人4元的标准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