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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七)符合救助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
  (八)符合徐政办发〔2011〕7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患者。

第三章 医疗救助形式和标准

  第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因患病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或需转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然较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一)对本办法第三条(一)、(二)项所列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费用予以资助。
  (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零起点救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补偿后剩余医药费用在一定限额内100%救助。住院医疗费用救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限额20000元,门诊医疗费用救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限额1000元。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和符合救助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补偿后,按个人实际负担部分不低于50%救助。住院医疗费用救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限额20000元,门诊医疗费用救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限额1000元(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合计救助金额最高限额每人每年20000元)。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在新农合补偿达到限定(定额)费用标准比例后,予以限定(定额)费用标准不低于20%救助。符合徐政办发〔2011〕7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患者,救助形式和标准按该文件执行。
  (四)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扣除各项医疗保险、新农合等可支付部分及单位报销、社会互助帮困部分等。
  (五)医疗救助对象因下列情况形成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打架斗殴、交通肇事、服毒自杀、酗酒伤害等。
  (六)对国家法定传染病的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和支付渠道给予救助。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医除享受《关于切实加强惠民医疗工作的意见》(苏卫医〔2008〕18号)规定优惠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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