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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1〕11号 2011年12月1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民助〔20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民保〔2009〕1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精神〉》(徐政办发〔2011〕52号),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全面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徐卫农卫〔201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市区(含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开发区,下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籍,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白血病、尿毒症、癌症、心脑血管疾病、肝硬化、慢性支气管炎、一型糖尿病等)患者;
  (六)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困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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