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实行社会化发放。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60元,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市本级由市、区两级按基础养老金分担比例负担,各县(市)、铜山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地方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八、待遇调整
市根据国家和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和全市经济发展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按照《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苏财规〔2011〕24号)规定, 已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地区,基金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单独计息;未单独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地区,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管理,铜山区参照县级管理执行,其他区由市本级统一管理。
十、基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