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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1〕10号)


  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加快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市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负责市本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养老金领取资格审核工作,区负责本辖区参保人员登记、保费收缴和养老金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铜山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当地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到2011年底所有县(市、区)全面推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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